在发生交通事故中导致受害者受伤的,伤势经过有关机构鉴别不构成残疾者应该就伤后就诊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与必要的营养费向肇事方索赔。
1:交通费 交通费应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职员因就诊或者转院治疗实质发生的成本计算。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诊地址、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2:医疗费 医疗费的索赔主要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赔偿数额根据双方协商或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质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练习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合的整容费与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质发生后另行协商或起诉。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别结论确定势必发生的成本,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假如他们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相应地举证证明。
3:护理费 护理费依据护理职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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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误工费 误工费一般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5: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宿费一般是指受害者及其亲属到外地处置交通事故或就诊时发生的住宿成本,应以正式票据为凭。
6:营养费 伤者依据病情需要加大营养的应给营养费。数额应依据伤残状况,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确定。